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一)毗邻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的;

(二)擅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上倚建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