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二条有效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是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土空间规划修改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听取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和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