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三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条件方便公众查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