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评议、考核和评价工作应当吸收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消费者委员会、新闻媒体和市民代表参加。评议、考核和评价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评议、考核和评价相关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