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三章 政府监管措施/第三节 日常监管第五十一条有效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向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食品安全相应级别的公示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将公示牌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分级分类评审工作可以委托食品以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