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三章 政府监管措施/第三节 日常监管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现场检查由专业化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或者其他相关执法人员实施,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生产经营环境以及生产过程控制的标准和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核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