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二章 政府监管职责第十九条有效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与主要食品输出地相关部门建立下列联动工作机制:(一)互通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执法协调;(二)完善食品输出地生产记录、标识管理、质量标准、信用档案和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制度;(三)推动风险交流、良好操作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检验检测、产品认证等制度的有效实施;(四)加强供深农产品基地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