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发现生产经营条件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30日第一百一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