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六十条有效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经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禁止在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擅自加建、改建、扩建,禁止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违反规定的,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等法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