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第五十条有效旧住宅区和旧商业区因配套设施不完善或者建筑和设施建设标准较低的,可以采取整饰建筑外观、加建电梯、设置连廊、增设停车位等措施实施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实施前款所列综合整治措施的,可以按规定启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