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第四十八条有效实施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不得影响原有建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规划用途。涉及加建、改建、扩建、局部拆建的,所在区域应当未被列入土地整备计划、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