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第二十七条有效申请将旧工业区、旧商业区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建筑物建成年限不得少于十五年;建成年限未满十五年,但是因规划统筹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