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