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禁止的不文明行为第三十条有效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或者将其劝离。物业、保安、环境卫生等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以上不文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地方法规 ·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