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社会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