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下列工作中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一)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资质审核等;(三)国家工作人员招录、岗位聘用;(四)表彰奖励;(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的工作。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