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处理社会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及服务,应当客观、公正、审慎,依法接受监管,不得进行虚假评价。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