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自身社会信用建设,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约。

自然人应当传承诚信传统美德,秉承契约精神,提升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