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领域的信用监管,按照国家规定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