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进行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民事活动时,应当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不得单方面作出使用资产折抵款项等决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