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4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