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第三十一条有效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只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登记应当做到不错、不重、不漏,使有选举权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4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