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选区的划分,应当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和补选、撤换代表,并与代表名额分配统筹考虑。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