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第二十三条有效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