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本市对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