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创新发展第四十四条有效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建立中医药科研规划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研究组织、验收和评价体系,支持开展中医药理论研究,重大疑难疾病、急危重症和新发突发传染病等临床研究,以及中药新药、现代中医器械和中药制药设备研发。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