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传承传播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人才评价和激励政策应当充分考虑中医药特点,加大对中医药人才的支持力度。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市名中医评定,发挥本市优秀中医医师在学术传承、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引领作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