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第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建立感染疾病科。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