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保障第十二条有效本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