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十五条有效从事宝石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污水处理池和应急储存池,采取絮凝沉淀、化学中和、膜过滤等措施,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按规定排放。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