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宝石加工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十三条有效禁止在居住区、商住综合楼、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污水、固体废物、粉尘等污染的宝石加工活动。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