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相关的规划、建设等事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文体广场、文艺舞台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