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人可以开展与其管理的文化设施功能、特点相配套的服务项目,但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性质、功能、用途,所得收益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