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运输建筑垃圾、出售预拌混凝土等相关单位及个人为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由违法建设处置部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