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后,应当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申请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