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二章 防控和查处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强制措施。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