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建设处置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确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利用该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停止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