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宅基地管理第三十条有效鼓励村民盘活利用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者开展经营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在尊重村民意愿并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村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