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信息共享、资金保障、监测预警、责任考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制止、依法处理本辖区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