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施路面切割、挖掘、破碎、清扫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措施;

(三)对机动车辆通行的临时道路实施硬化、洒水和清扫;

(四)下水道的清疏污泥即清即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

路面严重破损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限制载重车辆通行或者限制机动车辆通行速度等防尘措施,道路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破损路面。

地方法规 · 怀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