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应当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一)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出租屋基础信息核查采集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和镇街开展出租屋巡查,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村居将出租屋使用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