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应当协助做好以下工作:(一)协助做好本村、社区出租屋基础信息核查采集工作;(二)协助有关部门和镇街开展出租屋巡查,及时报告安全隐患;(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鼓励村居将出租屋使用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