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完善出租屋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出租屋管理工作经费,并将出租屋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工作等年度考评范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出租屋管理工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