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为依法禁止出租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由建设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