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