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屋管理工作。本条例所称出租屋,是指出租人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房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旅馆业客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除外。本条例所称出租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合法使用人、实际管理人以及受委托管理出租屋的机构、人员。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