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原因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用地。经市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用地单位和个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临时用地使用期不超过两年,使用期满,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自然失效。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期,延续期限不超过一年。
临时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地价。在临时使用土地期间造成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损坏的,应当进行相应补偿。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