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通榆河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南水北调输水干线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