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