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江东新区应当加强路网、电网、光网、气网、水网、生产和生活配套服务等基础设施的整体规划和同步建设。

海口市人民政府和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开发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江东新区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推动区域一体化布局和联动发展。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