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人员、车辆等未经批准擅自进入石化仓储区的,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4日